• 首页 / 党群工作 / 党风廉政

    廉政微课|2021年第22课 《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三)

    发布:2021-07-06 09:31

    《廉政准则》:第一章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第四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解说】本项是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往往不是由其本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虽然表面上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实质上对方的指向是很明确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这项规定,一方面,可以解决有些腐败分子为规避党纪国法的规定,自己只办事不收钱,而由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取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查实属于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应当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警示党员领导干部管好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允许他们收受本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款: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解说】本项是关于默许、纵容、授意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的名义谋取私利,是近年来实践中时有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这其中既有领导干部本人确实不知情的,也有领导干部本人默许、纵容、授意的。本项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本项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本项所称“授意”,是指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兼职取酬、升学就业、职务提拔、职称晋升、获取学历、出国以及谋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第二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利用该领导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第三种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其中,既包括触犯党纪国法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包括尽管不触犯党纪国法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从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角度来说,按照了解有关情况的先后,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事先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将要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时,不加以制止的;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在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利益的活动时,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的;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掌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已经利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谋取了利益后,不向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补救的。出现上述情形的,都属于违反了该项规定。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款: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解说】本项是关于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一直以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一直存在。党中央、国务院曾为此采取过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个问题仍然存在。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扰乱了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干扰和阻碍了改革进程,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有效地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与特权思想侵入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侵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之中,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项规定就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提出的具体行为规范。


    本项所称“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与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建立起工作关系,这是领导干部履行职务所必须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对于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摩擦和阻滞是有益的。但少数领导干部把这种工作关系变成了为个人谋私的关系,在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时,写条子、打招呼,施加影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特殊的优势地位。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由此滋生出种种腐败现象。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违纪违法案件皆与此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实行宏观调控过程当中,为了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往往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沿江沿边开放地区、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及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创办的工商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涉及土地批租、税收减免、外贸进出口权等等各个方面,对于启动市场、扶持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整体经济实力的增长等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少数领导干部,公私不分,利欲熏心,将这些优惠政策提供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近年来所谓房地产热、股票热、开发区热中出现的暴富者中,有的就是少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至于其他物质和非物质的优惠表现形式就更多了,诸如优惠贷款、紧俏物资、信息、技术、设备等等。所有这些“便利和优惠条件”,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体制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必须严加禁止。


    《<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对上述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作出了责任追究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4年07月22日   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上一篇:廉政微课|2021年第21课 《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二)
    下一篇:廉政微课|2021年第23课 《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四)